申请执行人杨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执行人符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慈利县X镇金地花园X栋X单元X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慈利县人民法院((2011)慈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5月30日向被执行人符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符某在2011年6月2日履行16.5万元。但被执行人符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符某的存款x元予以划划拨。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彭永见
二0一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卓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