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甲,男。
委托代理人刘某乙,男。
被告徐某丙,男。
被告徐某丁,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甲与被告徐某丙、徐某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甲于2011年9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徐某丙、徐某丁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62元,减半收取981元,由原告刘某甲负担。
审判员吴昌培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蒋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