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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甲与徐某丙、徐某丁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原告刘某甲,男。

委托代理人刘某乙,男。

被告徐某丙,男。

被告徐某丁,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甲与被告徐某丙、徐某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甲于2011年9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徐某丙、徐某丁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62元,减半收取981元,由原告刘某甲负担。

审判员吴昌培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蒋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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