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高某,。
被告武×。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与被告武学虎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高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高某承担。
审判员马艳
二0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安广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