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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耀德贸易有限公司与安阳市健丰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阳市耀德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某甲。

委托代理人:田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阳市健丰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某某。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某乙。

原审被告:郭某丙,男。

原审被告:元某某,男。

共同委托代理人冀金秀。

原审被告王某丁,男。

上诉人安阳市耀德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耀德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安阳市健丰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健丰公司)原审被告郭某丙、元某某、王某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汤阴县人民法院(2008)汤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汤阴县人民法院(2008)汤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汤阴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魏文杰

审判员郭某训

审判员武丽霞

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杨家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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