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安阳市耀德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某甲。
委托代理人:田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阳市健丰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某某。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某乙。
原审被告:郭某丙,男。
原审被告:元某某,男。
共同委托代理人冀金秀。
原审被告王某丁,男。
上诉人安阳市耀德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耀德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安阳市健丰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健丰公司)原审被告郭某丙、元某某、王某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汤阴县人民法院(2008)汤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汤阴县人民法院(2008)汤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汤阴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魏文杰
审判员郭某训
审判员武丽霞
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杨家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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