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杨某,女。
被执行人陈某,男。
杨某与陈某赡养费纠纷一案的本院(2010)芷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定陈某自2009年4月起每月支付杨某赡养费80元。权利人杨某于2011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1年10月9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杨某于2011年10月9日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0)芷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江兴亮
审判员李光辉
审判员谭守习
二○一一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吴鹏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