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
被告郴州市金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
被告邝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郴州市金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及被告邝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本院已立案受理郴州市X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郴州市金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及被告人邝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本案必须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刑事案件尚未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田忠民
审判员曹华英
人民陪审员周贤陆
二○一○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黄钇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