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顾某,女,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陈某,上海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男,汉族,住(略)。
案由:离婚后财产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杨某名下存款人民币110,000元所产生的利息中,人民币4,535元归原告顾某所有,其余归被告杨某所有;
二、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顾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2009年12月18日双方在调解笔录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胡文杰
书记员周丽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