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兰某某,男。
被告黄某乙,男。
本院受理原告兰某某诉被告黄某乙财产损害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告黄某乙在资兴市人民法院案件兑现款x元,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兰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和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黄某乙在资兴市人民法院的案件兑现款x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袁懿
二0一0年八月九日
代理书记员黄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