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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醴陵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陆某、钟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醴陵市人民法院

原告醴陵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略)。

法定代表人李某,系该社理事长。

被告陆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住(略),身份证号码:(略)××××××7735。

被告钟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萍乡市人,住(略),身份证号码:x××××××1012。

本院在审理原告醴陵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陆某、钟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醴陵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因需与被告陆某、钟某核实账目自愿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醴陵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陆某、钟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醴陵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审判员邓芳

二○一一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汪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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