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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人民广播电台与濮阳市金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濮阳市广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濮阳人民广播电台。

法定代表人卢某某,该电台台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杰,河南百特(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濮阳市金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付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濮阳市广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

上诉人濮阳人民广播电台因与被上诉人濮阳市金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濮阳市广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华龙区人民法院(2010)华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华龙区人民法院(2010)华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华龙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王某选

代理审判员冯利强

代理审判员李某

二O一O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杨勇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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