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郭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邓艳红,湖南激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姜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益阳市神舟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桃江分公司,住所地桃江县X镇X路X号。
法定代表人伍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某乙,系该公司副经理,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莫某某,系该公司副董事长,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市分公司,住所地益阳市X路X号。
负责人宇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系该公司职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原告诉称,2011年8月7日19时40分许,被告姜某驾驶湘H-X号中型普通客车沿桃益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北峰山路段时,撞上由北往南横路的行人原告郭某,致车辆受损,原告郭某和湘H-X号中型普通客车车上乘客余艳受伤的交通事故。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78000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市分公司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三被告共同辩称,同意依法赔偿。
经审理查明,2011年8月7日19时40分许,被告姜某驾驶湘H-X号中型普通客车沿桃益公路由西往东行驶至北峰山路段时,撞上由北往南横路的行人原告郭某,致车辆受损,原告郭某和湘H-X号中型普通客车车上乘客余艳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原告郭某被送往益阳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96天,期间被送往湖南省脑科医院住院治疗13天,共用去医疗费68250.15元。2011年8月22日,经益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一大队作出事故认定,认定被告姜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郭某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2011年12月14日,经益阳市银城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郭某的伤情构成玖级伤残,需后续治疗费1800元。
另查明,被告姜某所驾驶的湘H-X号中型普通客车系被告益阳市神舟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桃江分公司所有,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市分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市分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中赔偿原告郭某医疗费10000元,残疾赔偿金项下损失等84971元,合计94971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市分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偿原告郭某损失38900元;
三、被告姜某、益阳市神舟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赔偿原告郭某损失8000元(已支付55579元);
四、其他无异议。
付款明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市分公司支付保险理赔款133871元,原告郭某在保险理赔款中得86292元,被告姜某在保险理赔款中得47579元。
上述款项,于调解书签收后二十日内付清。
本案案件受理费1190元,减半收取595元,被告姜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笔录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彭虹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张旭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