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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某犯盗窃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程某因本案于2010年8月24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普陀区看守所。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普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12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0年6月4日晚,被告人程某伙同“小龙”等人前往本市X村X号X室,趁室内无人之机,采用撬门入室的方法,窃得被害人奚某一台价值人民币4300元的联想7462-A13型笔记本电脑及一部三星数码相机。

2、同年6月10日晚,被告人程某伙同“小龙”等人前往本市X路X弄X号X室,采用相同方法,入室窃得被害人丁某首饰若干。

3、同年7月4日下午,被告人程某伙同“小龙”等人前往本市X路X弄X号X室,采用相同方法,入室窃得被害人周某现金人民币2000元、一部卡西欧牌数码相机等财物。

4、同年7月7日,被告人程某至本市X村X号X室,采用相同方法,入室窃得被害人杨某光大银行借记卡、邮政储蓄借记卡及公交卡各一张。

同年8月24日,被告人程某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至公安机关交代了上述盗窃犯罪事实。

上述指控的事实,被告人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奚某、丁某、周某、杨某某陈述,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物证鉴定所手印鉴定书,上海市普陀区价格认证中心物品财产估价鉴定结论书,辨认笔录,赃物及现场照片,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扣押及发还物品、文件清单,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一年内多次入户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处罚。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程某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成立。被告人程某系自首,且在案发后退缴了部分赃物,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程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8月24日起至2011年8月23日止;罚金款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赃款、赃物依法追缴后发还各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张莺姿

书记员殷轶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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