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肖某
被告彭某
本院于2009年8月2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肖某诉被告彭某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肖某于2010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肖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肖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92元,减半收取646元,由原告肖某负担。
审判长田忠民
审判员黎建
审判员曹华英
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罗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