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沅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吴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沅江市人,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刘某文,沅江市蠡山法律服务法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即代为承认、放弃诉讼请求,进行调解,提起上诉,代收法律文书等。
被告沅江市某某院,住所地沅江市X路。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院院长。
本院于2011年5月12日受理原告吴某与被告沅江市某某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吴某于2011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11元,由原告吴某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余清香
代理审判员曹建太
人民陪审员曹宏波
二0一一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张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