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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市xx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郴州xx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原告郴州市xx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被告郴州xx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xx,男,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郴州市xx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郴州xx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查封或扣押被告价值x元的财产。

本院认为,原告郴州市xx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郴州xx食品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x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李国兴

审判员曹华英

人民陪审员袁亚萍

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赵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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