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1)豫法行终字第x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郭某乙。
委托代理人陈睿,河南佐胜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郑州市人民政府,住所地:郑州市X区X号。
法定代表人吴某,代市长。
委托代理人黄琨、张某丙,河南荟智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第三人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X村民委员会第二村X组。
代表人郭某丁,组长。
委托代理人郭某戊。
上诉人郭某乙因诉被上诉人郑州市人民政府为一审第三人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X村民委员会第二村X村X村X组)颁发郑国用(2009)第X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一案,不服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郑行初字第X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上诉人郭某乙的委托代理人陈睿,被上诉人郑州市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黄琨、张某丙,一审第三人郭某乙村X组的委托代理人郭某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人民法院驳回起诉的裁定确有错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郑行初字第X号行政裁定。
二、指令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继续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别志定
审判员吕平
代理审判员姜刘伟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苗春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