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童颜堂医疗美容整形诊所,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南大街X号B18F。
法定代表人少某,主任。
被告北京千杏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X镇X路金燕龙大厦X室。
法定代表人王某甲,总经理。
被告北京济华医院,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团结湖南里甲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乙,院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童颜堂医疗美容整形诊所与被告北京千杏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北京济华医院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北京千杏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北京济华医院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童颜堂医疗美容整形诊所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童颜堂医疗美容整形诊所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百八十三元,减半收取九十一元五角,由原告北京童颜堂医疗美容整形诊所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陶志蓉
审判员李汝银
审判员王某生
二○○九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郑晓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