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0)州法刑执字第X号
申请执行人曹某甲,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申请执行人陈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申请执行人曹某乙,男,土家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被执行人张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本院在执行曹某甲、陈某、曹某乙申请执行张某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中,现因被执行人张某在服刑,其本人没有成家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09)州刑一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民事部分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申晓剑
执行员邓军
执判员田拥军
二0一一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向东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