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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某甲、陈某、曹某乙申请执行张某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0)州法刑执字第X号

申请执行人曹某甲,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申请执行人陈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申请执行人曹某乙,男,土家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被执行人张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本院在执行曹某甲、陈某、曹某乙申请执行张某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中,现因被执行人张某在服刑,其本人没有成家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09)州刑一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民事部分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申晓剑

执行员邓军

执判员田拥军

二0一一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向东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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