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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某、黄某、邱某甲与雷xx、雷xx、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中心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原告廖某

原告黄某

原告邱某甲

法定代表人邱某乙

被告雷xx

被告雷xx

被告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中心支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廖某、黄某、邱某甲与被告雷xx、雷xx、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中心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廖某、黄某、邱某甲于2010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之间由于自身的原因,申请撤回起诉,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廖某、黄某、邱某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53元,减半收取为476.5元,由原告廖某、黄某、邱某甲负担。

审判长肖雯

代理审判员曹华英

人民陪审员袁亚萍

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赵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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