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满族,大专文化程度,中共党员。原任新乡市畜牧局政策法规科、质量管理科科长,因涉嫌贪污犯罪,2011年4月15日被获嘉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获嘉县看守所。
辩护人牛某某、赵某某,男,河南某原法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获嘉县人民法院审理获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郎某犯贪污罪一案,于2011年12月5日作出(2011)获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郎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被告人郎某违法所得1583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家财政。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郎某上诉称其不构成贪污罪,请求二审宣告其无罪。其辩护人提出相同辩护意见。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上诉人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获嘉县人民法院(2011)获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获嘉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崔海成
审判员许茜
审判员韩涛海
二0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任彦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