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环亚经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X路X号院北方明珠大厦X号楼X室。
法定代表人沙某某。
被告牛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卓资县X乡芦草沟行政村X村。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环亚经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牛XX侵犯商业秘密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牛XX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环亚经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环亚经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二千三百元,减半收取一千一百五十元,由原告北京环亚经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陶志蓉
审判员李汝银
审判员王殿生
二○○九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郑晓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