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某)霍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上诉人(原审被某)李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某,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海洲,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某诉人(原审原告)朱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某,河南益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崔瑞滑,河南益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霍某因与上诉人李某、被某诉人朱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0)二七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0)二七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丁亮
审判员程文
审判员董小斐
二O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朱某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