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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醴陵市金辉出口花炮厂与被告扎赉特旗新兴日用杂品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醴陵市人民法院

原告醴陵市金辉出口花炮厂,住所地:醴陵市××××××。

法定代表人易某,厂长。

委托代理人张俊清,湖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某、变更诉某请求,代为进行和解、申请执行、收取执行款项等)。

被告扎赉特旗新兴日用杂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扎赉特旗××××××。

法定代表人史某,经营承包人。

原告醴陵市金辉出口花炮厂与被告扎赉特旗新兴日用杂品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3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1年4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醴陵市金辉出口花炮厂的代表人易某、委托代理人张俊清到庭参加诉某,被告扎赉特旗新兴日用杂品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经传票传无正瑞理由未到庭参加诉某,本院依法缺席判决,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某,原、被告从2007年至2009年签订了烟花鞭炮买卖合同,到2010年3月1日止,经双方结算被告仍欠原告贷款x元,双方约定2011年3月1日前还清,并承担银行利息。后经催收未果。要求被告偿付贷款x元,延期付款的利息x.64元,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

原告为支持其诉某请求提供了以下证据:

1、原告醴陵市金辉出口花炮厂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被告扎赉特旗新兴日用杂品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拟证实原、被告的主体资格;2、工业品买卖合同,拟证实原、被告于2009年4月3日签订了买卖合同;3、2009年4月3日协议书,拟证实双方就2007年、2008年的产品的质量问题进行了处理;4、2010年9月11日还款协议书,拟证实被告欠原告贷款x元,并约定在2011年3月1日付清,所欠款从签协议之日起按银行利率计息。

被告扎赉特旗新兴日用杂品有限责任公司未提出答辩意见,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

1、2006年7月1日新兴日用杂品有限责任公司经营承包合同,可证实股东魏国峰承包经营该公司,承包期限5年(从2006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止);2、魏国峰的死亡证明,证明魏国峰于2011年1月5日死亡;3、(2011)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认定由魏国峰的法定继承人史某继续履行承包协议,管理公司的经营财产。

原告所提交证据经庭审举证后,本院审查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与本案具有关联性,真实合法,予以认定。被告所提交的证据经原告当庭质证没有异议,本院予以认定。

综合本院认定的证据和双方当事人的陈述,认定如下案件事实:

原、被告从2007年至2009年建立了烟花炮买卖关系,到2010年3月1日止,经双方结算被告仍欠原告贷款x元,双方约定2011年3月1日前还清,从2010年3月1日起承担银行利息。后经催收未果。原告诉某本院,要求被告偿付贷款x元,延期付款的利息x.64元(按月利率1分计算)。

另查明,被告扎赉特旗新兴日用杂品有限责任公司由股东魏国峰承包经营,承包期限5年(从2006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止)。魏国峰于2011年1月5日死亡,魏国峰死后,公司其他股东以魏国峰之妻史某为被告,向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终止承包合同,交出营业房屋。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以(2011)扎民初字第X号作出判决,该判决认定,由魏国峰的法定继承人史某继续履行承包协议,管理公司的经营财产。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是买卖合同关系。原告按合同的约定交付了烟花鞭炮给被告,被告未按约定支付价款给原告,应承担民事责任。对原告要求支付价款的诉某请求应予支持。对原告要求支付利息的请求应部分支持,因为双方约定的是按银行的利率付息,所以只能按人民银行现行规定的一年期的贷款利率计算。被告扎赉特旗新兴日用杂品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死亡,股东没有推选出新的负责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史某作为魏国峰的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并且是承包合同的继续履行人,史某在承包期内应为公司的负责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扎赉特旗新兴日用杂品有限责任公司偿付原告醴陵市金辉出口花炮厂贷款x元及利息(从2010年3月1日起到还清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案件受理费3920元,财产保全费1413元,合计5333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某,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某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某,应在递交上诉某后七日内,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某求数额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案件受理费。现金缴纳的,直接向农行驻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收费点缴纳。汇款或转账的,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株洲市红广支行,收款单位:代收法院诉某费财政专户,帐号(略).逾期未缴纳的,将承担按自动撤回上诉某理的后果。

审判长谭跃进

审判员唐力波

人民陪审员谢成尧

二○一一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胡利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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