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XX门某。
法定代表人马XX,该门某主任。
被告赵XX,男。
被告杨XX,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XX门某与被告赵XX、杨XX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XX门某于2011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XX门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53元,减半收取926.5元,由原告XX门某负担。
审判长杨春生
审判员禹莉
审判员陈艳君
二0一一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李琼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