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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XX门某与被告赵XX、杨XX合伙协议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鹤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XX门某。

法定代表人马XX,该门某主任。

被告赵XX,男。

被告杨XX,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XX门某与被告赵XX、杨XX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XX门某于2011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XX门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53元,减半收取926.5元,由原告XX门某负担。

审判长杨春生

审判员禹莉

审判员陈艳君

二0一一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李琼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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