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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周某诉被告廖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芦法民一初字X号

原告周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略)。身份证号码:x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易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略),身份证号码:x。

被告廖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略)。身份证号码:x。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诉被告廖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750元,减半收取2375元,保全费1670元,合计4045元,由原告周某承担。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黄爱武

审判员陈香兰

人民陪审员沈顺珍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王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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