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芦法民一初字X号
原告周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略)。身份证号码:x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易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略),身份证号码:x。
被告廖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略)。身份证号码:x。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诉被告廖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750元,减半收取2375元,保全费1670元,合计4045元,由原告周某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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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黄爱武
审判员陈香兰
人民陪审员沈顺珍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王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