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
案由:离婚纠纷
时间:2011年3月30日下午14时30分
地点:民一庭办公室
代理审判员:谢晓红
书记员:王某群
到庭当事人及其诉讼参与人:
原告王某,女,×年×月×日生,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黄石,醴陵市渌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丁某,男,×年×月×日生,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农民,住(略)。
审:原、被告对对方参加调解人员有无某
原告:无某。
被告:无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本院对原告王某与被告丁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进行调解。双方当事人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可以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
审:本案由代理审判员谢晓红主持调解,书记员王某群担任记录,双方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
原告:不申请回避。
被告:不申请回避。
审:由于本案的举证期限尚未届满,原、被告你们是否还需要继续举证是否放某以同意提前开庭或调解
原告:放某,同意提前开庭,希望法院主持调解。
被告:放某,同意提前开庭,希望法院主持调解。
审:原、被告是否同意调解
原告:同意调解夫妻和好。
被告:同意调解夫妻和好。
审:原告,你陈述下案件的事实
原答:2003年原、被告经他人介绍相识,2004年1月23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孩,取名丁某莹。被告经打骂原告,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
审:被告,原告所陈述是否属实
被答:属实。
审:原告,你对被告有什么要求
原答:要求被告被告在以后共同生活中不打骂原告、对原告多关心、体贴。
审:被告,你对原告有什么要求
被答:我同意由法院主持调解我们夫妻和好,以后我改正自己的缺点,遇事与原告多沟通。
审: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一致协议如下:
一、原告王某与被告丁某夫妻自愿和好;
二、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王某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原、被告,对上述调解内容是否听清楚是否有异议
原答:听清楚了,没有异议。
被答:听清楚了,没有异议。
审:原、被告,你们夫妻经本院主持调解自愿和好,本院不再另行制作调解书。
书:双方当事人核对笔录无某后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