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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傅某诉被告林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芦法民一初字X号

原告傅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福建省晋江市人,住(略)。身份证号码:x。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刘灿,湖南西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爱金,湖南西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南安市人,住(略)。身份证号码:x。

本院在审理原告傅某诉被告林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傅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傅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x元,减半收取5345元,由原告傅某承担。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黄爱武

审判员陈香兰

人民陪审员沈顺珍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王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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