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彭某(外号“X”),男,X年X月X日出生。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1月21日被本院判处拘役5个月15日,并处罚金三千元。又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0年4月5日经新化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1年6月8日被新化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新化县看守所。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某犯盗窃罪,于2011年8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1年8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彭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彭某和刘某兵、黎某、杨某(均已判刑)共谋于夜间到乡下农户家去偷土鸡、土鸭来换钱用。分工由杨某提供车辆,黎某负责开车,刘某兵、彭某具体实施盗窃。具体事实如下:
1、2009年5月20日晚上11时许,黎某驾驶杨某的一台湘x羚羊车搭乘杨某、彭某窜至桑梓镇X村,黎某将车停在路边和杨某在车上等,彭某则下车窜至廖某某等人家进行盗窃,共盗窃55只土鸡。三人乘车回新化后将土鸡卖给了上梅镇工农河一个外号叫“酒疯子”(待查清后另案处理)的人,得赃款1000多元。赃款由彭某与杨某两人平分,杨某再从自己那份中拿了50元给了黎某。经鉴定:被盗土鸡价值3090元。
2、2009年5月的一天晚上10时许,黎某驾驶杨某的羚羊车搭乘杨某、彭某、刘某兵到冷水江渣渡镇X村。黎某和杨某将车停在路边在车上等,彭某和刘某兵则下车窜至王某乙等人家实施盗窃,共盗窃土鸡24只。回新化后将鸡卖给“酒疯子”,得赃款1700余元。彭某和刘某兵各得赃款700元,杨某分得赃款300元,杨某又从中分给黎某50元。经鉴定:被盗土鸡价值1125元。
3、2009年7月6日晚上,彭某、杨某、黎某三人驾车窜至桑梓镇X村,黎某和杨某在车上等,彭某窜至曹某等农户家盗得土鸡33只,土鸭一只,后将土鸡、土鸭在新化县火车站附近卖给一个收鸡的人(查清后另案处理),得赃款1100多元,彭某和杨某各分得550元,杨某再支付50元给黎某。经鉴定被盗土鸡、土鸭价值184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彭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被告人彭某的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证人吴某、王某甲的证言,被害人曹某、曹某、谢某某、王某乙、王某乙、刘某某、廖某某、刘某某、刘某某、廖某某、刘某某的陈述,同案人黎某、刘某兵、杨某的供述,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新化县价格认证中心新价鉴字[2010]108、[2010]047价格鉴定结论书及本院(2010)新法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2010)新法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刘某兵、黎某、杨某等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彭某犯盗窃罪的事实与罪名成立,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彭某在共同犯罪中行为积极、主动,系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在庭审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彭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6月8日起至2013年1月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曾立平
二O一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佘国明
附件:
本判决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适用
1、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3、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第四款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4、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5、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适用
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项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照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