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0)永中执复字第X号
申请复议人(利害关系人)永州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公司。
法定代表人尹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张某某。
被执行人永州市财税职工中等专业学校。
法定代表人欧阳满清。
申请复议人永州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公司不服零陵区人民法院(2004)零执异字第89-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在审查过程中,经本院举行听证,查明事实后,申请复议人于2010年1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销复议申请。本院审查认为,申请复议人撤销复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复议人永州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公司撤销复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田光耀
审判员郭宝元
审判员龙建辉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彭建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