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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蒋某与被执行人刘某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新田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申请执行人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本院在执行(2011)新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原告蒋某与被告刘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刘某已自动履行义务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新田某人民法院(2011)新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刘某柏

二0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邱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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