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申请执行人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本院在执行(2011)新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原告蒋某与被告刘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刘某已自动履行义务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新田某人民法院(2011)新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刘某柏
二0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邱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