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复议决定书
(2010)永中执复字第X号
申请复议人深圳市新豪时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复议人深圳市新豪时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因不服冷水滩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20日作出的(2010)永冷执字第14-X号罚款决定,向本院提出复议申请。在复议过程中,经本院举行听证会查明事实后,申请复议人于2010年9月17日向本院撤回复议申请。本院审查认为,申请复议人撤回复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1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准许申请复议人深圳市新豪时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复议申请。
本决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二○一○年九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