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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某某诉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安塞县人民法院

原告汪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安塞县人,住(略),农民。

被告张某某,男,30多岁,汉族,陕西省安塞县人,住(略)。

本院受理原告汪某某诉被告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汪某某于2010年1月14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扣留被告经营的陕x号车在延安今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原油运输款x元,并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汪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陕x号车在延安今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安塞分公司原油运输款x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助理审判员张振英

二O一O年一月一十四日

书记员范光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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