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XX,男,1973月10月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
被告贺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潭市人。
本院于2011年7月1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徐XX诉被告贺X、贺Y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依法由审判员彭湘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2011年7月20日,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贺Y的起诉,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原告徐XX诉称:被告贺X于2010年9月1日向原告徐XX借款人民币柒万伍仟元整,并写下了借据,约定2010年10月1日前归还,但被告贺X借款到期后未按时还款,原告徐XX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贺X偿还本金x元整;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贺X承担。
被告贺X辩称,原告所述欠款属实,愿意还款,请法院组织调解。
经本院审理查明:被告贺X于2010年9月1日向原告徐XX借款人民币x元,并写下了借条,约定2010年10月1日前归还,但被告贺X借款到期后未按时还款,原告徐XX多次催要未果,故酿成纠纷。
原告徐XX与被告贺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贺X自愿在2011年8月5日前给付原告徐x元;
二、如被告贺X到期未偿还,则原告徐XX有权按照x元要求被告贺X偿还借款,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案件受理费1676元,减半收取838元,被告贺X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彭湘军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尤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