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女。
委托代理人刘××,男。
被告姚×,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姚×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张某萍于2011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武××负担。
审判长钟广应
二0一一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谌庆庆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