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郴民诉保字第X号
申请人李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被申请人临武县X镇新华富民煤矿。
法定代表人黄某,男,该矿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李某与被申请人临武县X镇新华富民煤矿侵害企业出资人权益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李某向本院提出证据保全申请,请求查封和扣押被申请人2006年5月至今全部财务资料。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某在本案开庭审理前向本院提出证据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被申请人临武县X镇新华富民煤矿2006年5月至今全部财务资料。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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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陈春兰
审判员罗泰庆
审判员曹小立
二0一一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肖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