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何某,男。
被告袁某甲,男.
被告袁某乙,男。
本院于2012年2月23日受理了原告何某诉被告袁某甲、袁某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何某于2012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范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何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何某承担。
审判员尹堂舟
二Ο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