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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肖某诉被告吴某离婚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

原告肖某,男。

委托代理人邱某某,男,桂阳县天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吴某,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某诉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肖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肖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肖某承担。

审判员尹堂舟

二0一二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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