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某。
委托代理人李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蒋某。
委托代理人胡某某。
上诉人陈某某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09)鼓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7月2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上诉人蒋某于2010年3月6日之前支付给上诉人陈某某x元(含陈某某已付的购房款x元),在上述款项支付之前,陈某某仍在蒋某的该房屋内居住,陈某某应保持房屋现状,不得损毁。上述款项支付完毕一个月内,陈某某从该房迁出,相关产权证书退还蒋某所有。
二、如被上诉人蒋某不能在上述规定时间内向上诉人陈某某支付上述约定款项,陈某某有权依据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x元。
一审案件受理费2025元(含鉴定费)由陈某某负担1000元,蒋某负担102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陈某某负担。
如一方未按约履行上述协议,另一方当事人有权依据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建
代理审判员刘虎
代理审判员廖伟巍
二00九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孙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