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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雷某非法制造枪某罪,被告人钟某某、钟某某非法持有枪某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资兴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雷某,外号“X”,男。

辩护人曾某某,湖南众望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钟某某,男。

辩护人唐某丁,郴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人钟某某,男。

辩护人樊某某,资兴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资兴市人民检察院以资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雷某犯非法制造枪某罪,被告人钟某某、钟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某罪,于2012年3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许译匀独任审判,于2012年4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李某佳担任记录。资兴市人民检察院未派员出庭,被告人雷某、钟某某、钟某某及辩护人曾某某、唐某丁、樊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资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1月份,被告人雷某从郴州购得普通钢材,利用其在青腰镇玻璃丝厂做机修工之便,凭借自己钳工特长及对枪某的爱好着手制造枪某。被告人雷某经过自己加工打磨,制造好枪某、枪某、扳机、撞针、枪某等枪某所有的零部件之后,通过焊接组装,做成了一支使用56式步枪某弹某发某枪某。为了验证该枪某性能,被告人雷某携带该枪某到玻璃丝厂后的山坡试射56式步枪某一发,该枪某能正常击发,后被告人雷某将该枪某回住处藏匿。2009年11月份,被告人雷某的工友被告人钟某某向被告人雷某借用这把自制枪某用于狩猎,于是被告人雷某将该枪某给被告人钟某某持有。2010年6月,被告人雷某离开玻璃厂到青腰镇竹叶公司工作后,就没有跟踪枪某的去向了。被告人钟某某拿了这把枪某因没有子弹,就将枪某藏在自家厨房的二楼柜子后面。2010年2月份,被告人钟某某的外甥被告人钟某某得知被告人钟某某有这把枪某,而被告人钟某某有12发56式军用步枪某弹(这些子弹某杨某拆旧房时获得后给钟某某的),于是二人约好一起去打猎,被告人钟某某于是将该枪某交给被告人钟某某持有。被告人钟某某便将该枪某藏匿在其青腰镇街上的家中。期间,为了试验该枪某能,被告人钟某某为此到本村的山场空地试发某二枪,见该枪某能良好,被告人钟某某便伙同被告人钟某某携带步枪、子弹某青腰镇的山上狩猎两次但未击发。2011年10月14日10时许,被告人钟某某和被告人钟某某再次约好去桂东县打猎,当被告人钟某某驾驶二轮摩托车携带自制枪某和10发56式军用步枪某弹某经州门司镇时被巡逻民警查获。经鉴定,该枪某为以火药为动力的非制式枪某,具有杀伤力。

另查明,案发某被告人钟某某在尚未受到讯问时,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钟某某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雷某。

上述事实,被告人雷某、钟某某、钟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辨认笔录,指认笔录,照片,扣押物品清单,枪某弹某鉴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证人杨某、曹某、李某某的证言,被告人雷某、钟某某、钟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违反国家有关法规,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私自制造枪某,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枪某罪;被告人钟某某、钟某某违反枪某管理的规定,非法持有枪某,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某罪。公诉机关资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雷某能当庭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钟某某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了被告人雷某,属立功,且能当庭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钟某某在尚未受到讯问时,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对辩护人唐某丁、樊某某提出的量刑辩护意见,根据被告人钟某某、钟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所述,对被告人雷某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某、运输枪某、弹某、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对被告人钟某某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某、运输枪某、弹某、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对被告人钟某某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某、运输枪某、弹某、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另对三被告人还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雷某犯非法制造枪某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2年1月10日起至2015年1月9日止。)

二、被告人钟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某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钟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某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四、缴获的被告人雷某自制枪某一把、被告人钟某某的子弹某发某公安机关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代理审判员许译匀

二0一二年四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李某佳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二十五条非法制造、买某、运输、邮寄、储存枪某、弹某、爆炸物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非法制造、买某、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某,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二十八条违反枪某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某、弹某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法配备公务用枪某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某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依法配置枪某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某,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某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某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18周某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75周某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1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2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5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1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某、运输枪某、弹某、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个人或者单位非法制造、买某、运输、邮寄、储存枪某、弹某、爆炸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制造、买某、运输、邮寄、储存枪某、弹某、爆炸物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制造、买某、运输、邮寄、储存军用枪某一支以上的;

(二)非法制造、买某、运输、邮寄、储存以火药为动力发某枪某的非军用枪某一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某二支以上的;

(三)非法制造、买某、运输、邮寄、储存军用子弹某发某上、气枪某弹某百发某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某百发某上的;

(四)非法制造、买某、运输、邮寄、储存手榴弹某枚以上的;

(五)非法制造、买某、运输、邮寄、储存爆炸装置的;

(六)非法制造、买某、运输、邮寄、储存炸药、发某、黑火药一千克以上或者烟火药三千克以上、雷某三十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三十米以上的;

(七)具胡生产爆炸物品资格的单位不按照规定的品种制造,或者具有销售、使用爆炸物品资格的单位超过限额买某炸药、发某、黑火药十千克以上或者烟火药三十千克以上、雷某三百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三百米以上的;

(八)多次非法制造、买某、运输、邮寄、储存弹某、爆炸物的;

(九)虽未达到上述最低数量标准,但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介绍买某枪某、弹某、爆炸物的,以买某枪某、弹某、爆炸物罪的共犯论处。

第五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持有、私藏枪某、弹某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某一支的;

(二)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某枪某的非军用枪某一支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某二支的;

(三)非法持有、私藏军用子弹某十发某上、气枪某弹某千发某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某百发某上的;

(四)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弹某枚以上的;

(五)非法持有、私藏弹某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某二支以上的;

(二)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某枪某的非军用枪某二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某五支以上的;

(三)非法持有、私藏军用子弹某百发某上、气枪某弹某千发某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某千发某上的;

(四)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弹某枚以上的;

(五)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并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二条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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