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袁X,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湖南省株洲市人。
被告北京XXXX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株洲分公司,住所地为湖南省株洲市X区。
负责人张X,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修XX,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该公司职员,北京市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起诉,承认、变某、放弃、反驳诉讼请求,提起反诉,进行和解。
委托代理人罗X,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袁X与被告北京XXXX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株洲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袁X于2011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袁X申请撤诉是其自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其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袁X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本院予以免交。
审判员刘祥宇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谢闰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