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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谢××与被告孙×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辰溪县人民法院

原告谢××,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辰溪县人,居民,住辰溪县X组。

被告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辰溪县人,居民,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谢××与被告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谢××于2011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经被告请求,为家庭着想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唐晓丽

审判员刘小山

人民陪审员米秀浓

二0一一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蒋雪婷

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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