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某供水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某,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湖南某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付某
原告郴州某某供水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某某国际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供用电、水、气、热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1年7月18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中,原告某某供水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诉,属对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某供水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447元,由原告某某供水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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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张东明
代理审判员罗琛
人民陪审员何朋古
二○一一年七月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林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