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唐某,男。
被告张某乙,男。
被告姚某,女。
本院于2011年7月22日依法受理原告唐某诉被告张某乙、姚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唐某以双方自愿达成还款协议为由撤回本案起诉,于201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唐某负担。
审判员胡国平
二○一一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龙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