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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曹XX合同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又名李X),男。

被告曹XX,女,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曹XX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0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扣某、冻结被告曹XX价值x元的财产。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曹XX的银行存款x元,或查封、扣某其相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曹建强

审判员曾斌

人民陪审员杨小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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