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又名李X),男。
被告曹XX,女,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曹XX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0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扣某、冻结被告曹XX价值x元的财产。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曹XX的银行存款x元,或查封、扣某其相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曹建强
审判员曾斌
人民陪审员杨小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