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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某故意伤害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郑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09年10月10日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09年10月20日被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滑县看守所。

滑县人民检察院以滑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广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6年10月18日上午,郑XX与本家兄弟郑某某因村X路拐角发生争执,而后引起厮打,在厮打过程中被告人郑某某将郑XX打倒在地并打其脸上几耳光,致被害人郑XX左耳外伤性鼓膜穿孔,后经法医鉴定郑XX的左耳损伤已构成轻伤。案发后,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人郑某某与被害人郑XX达成调解协议,赔偿被害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6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郑XX的陈述,证人郑XX、毛XX、王X、余XX、李XX、李XX的证言,被害人伤情照片、损伤程度鉴定书,调解笔录、询问笔录及被告人郑某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在案证实,以上证据已经当庭质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核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条款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郑某某当庭认罪态度较好,且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对其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为打击刑事犯罪,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判决如下:

被告人郑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代理审判员贾佳

二OO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李志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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