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好运发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X路西侧X号。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素仙,北京市铭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卓越鸿建建材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X乡X街X号。
法定代表人惠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北京卓越鸿建建材市场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住(略)。
原告北京好运发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贸公司)诉被告北京卓越鸿建建材市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经贸公司诉称:2009年7月14日,被告到原告单位购买钢材,被告购货后,给付原告一张北京农村商业银行的转账支票,金额为20万元。原告将该支票存入银行后,银行以“密码有误”为由退票,原告多次找被告支付货款,但被告一直未付。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支付欠款20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须有明确适格的被告。依据原告经贸公司提供的现有证据,经本院依法审查核实,不能证明被告建材公司与原告经贸公司之间存在买卖合同的法律关系。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北京好运发经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李国玺
二○○九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刘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