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郭某,男,汉族,高中文化,系郴州XX有限公司职工,。
被告湖南郴州XX。
法定代表人熊XX,系该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郭某,男,汉族,中专文化。
案由:劳务合同纠纷。
原告郭某与被告湖南郴州XX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告湖南郴州XX给付原告郭某工资款本息合计x元(其中本金x元,利息9100元),此款于2010年8月10日前支付完毕。
二、双方无其他争议。
三、本案受理费353元减半收取177元,由被告湖南郴州XX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曾斌
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王某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