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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某某信用卡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樊某某,别名樊X,女,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0年8月10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5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以新郑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樊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0年9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樊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7月11日下午,被害人王××持本人的中国建设银行工资卡到新郑市X镇农业银行的自动取款机处取款1000元后,将卡遗忘在取款机内。被告人樊某某在该取款机处取款时拾得王××的银行卡,遂利用该卡分三次取走现金共计6000元。案发后樊某某已将全部赃款6000元退还给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王××的陈述、视听资料、信用卡照片等证据证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樊某某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樊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樊某某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赃款已退还被害人,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樊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免于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书面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员王勇

二Ο一Ο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罗英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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