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枣阳市X组—02居民,现住(略)。
被告秦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富平县X乡X村秦某组村民,现住(略)。。
本院于2010年4月2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张昕苗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8年1月3日依法登记结婚,同年2月9日生一女秦某睿,婚后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感情恶化,现诉诸法院要求离婚,由被告自行抚养婚生女秦某睿,并给付原告经济帮助2000元。被告辩称,同意原告意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王某与被告秦某离婚;
二、原、被告婚生女秦某睿由被告秦某自行抚养;
三、被告秦某于2010年4月30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王某经济帮助2000元整;
四、双方无共同财产,再无其他争议;
五、本案应收诉讼费30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负担(已履行)。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张昕苗
二0一0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王某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