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钟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郴州市阳城建材经营部业主,住(略)。
被告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谈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唐某,男,X年X月X日生,湖南省湘潭县X组人。
本院于2011年8月5日受理原告钟某与被告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并通知原告钟某在2011年8月12日以前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钟某逾期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减交、缓交。
本院认为,原告钟某未依法交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减交诉讼费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华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刘尧舜
二0一一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朱易南